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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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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应当做好尽职调查的工作,尽可能地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x,男,汉族,1xxx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xxx号,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女,汉族,1xxx年5月2x日出生,住所地xx省神州市x区xx村x座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陈xx因与杨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秀民初字第3xxx号民事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莆民终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秀民初字第3xxx号民事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莆民终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申诉人杨xx退还投资款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二审以申诉人未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给被申诉人,已构成违约为由,判决申诉人应将投资款返还给被申诉人,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虽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不影响被申诉人股东地位实际取得,被申诉人不能以转让行为未登记为由要求申诉人返还投资款。

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故协议应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当事人嗣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实际履行了协议,即股权转让款的已全部实际交付,被申诉人从公司xxx年3月10日成立起一直在公司中任财务的职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从被上诉人xxxx年交付投资款开始五年当中被申诉人一直默认自己为公司实际股东,也没有向申诉人要求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给被申诉人;虽然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该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只是对公司以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对股权转让各方的法律效力,也不影响被申诉人股东地位实际取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的出资依法不得抽回,只可以依法转让。而被申诉人在取得股东地位后,由于公司亏损,不想承担公司亏损份额,就想抽回投资款,这是违反法律规定,故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返还投资款没有依据。因此正确判法应该是驳回被申诉人原审诉讼请求,对被申诉人请求申诉人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然后双方在判决生效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作为公司股东如无继续合作意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如公司股东均无继续经营公司的意愿,就解散公司形成合意,则应依法对公司进行解散后清算公司。

2、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合同法第10x条规定,申诉人行为属于一般违约,应判决申诉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即补办股东变更登记,并不是判决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返还投资款,如果要那样判决的话,应适用合同法第xx条规定。

违约行为分为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如果是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其法律后果是要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在本案中就是返还投资款,如果是构成一般违约,那么其法律后果是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就是要求申诉人补办股东变更登记;从一审、二审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来看,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二审判决都没有认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况且一审、二审适用法律是合同法第10x条,这一条法律规定只适用于一般违约,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只构成一般违约,但是判决结果却是申诉人承担根本违约法律后果;如果是根本违约应适用合同法第xx条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却是合同法第10x条规定,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诉人在出具给被申诉人《承诺》中并没有同意被申诉人返还投资款请求,只是同意超过约定时间未结清账目,要承担利息违约责任。

被申诉人在一审判决中提供承诺来证明申诉人同意被申诉人退还投资款,是没有事实根据,双方只是约定对这两家公司的账户进行对账,如果没有在约定时间对账的话,申诉人要承担支付利息给被申诉人违约责任,况且这两家公司还没有进行结算,这两家公司是盈利还是亏损,一审、二审判决都没有查清楚,就简单判决申诉人返还投资款,明显是十分草率。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

(一) 因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1、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

2、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

(二) 因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

假冒公司股东签名非法转让公司股权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的诉讼。

(三) 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的诉讼。

主要包括公司为引进外部资金,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公司股东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投资协议,以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

表面上看,此类行为虽不直接发生股权转让,但是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权益被稀释,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结果,这在许多地方等同于公司股东权益被转让,所以,这种情况也算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四) 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了对公司股权进行错误登记或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不予登记或擅自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变更登记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